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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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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因提起聲明異議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經停止輔導之執行者,其停止期間不計入輔導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3-1條規定,如果一個被認定為流氓的人提起異議、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並暫停了該人所接受的告誡輔導,這段暫停的時間不計算在輔導期間內。這表示如果一個被認定為流氓的人提出上述法律程序,並被接受暫停輔導,那麼這段暫停的時間不會被計算在該人接受告誡輔導的期間內。 參考資料: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3-1條,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E0190018&FLNO=22

  • 告誡名詞
  • 異議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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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因提起聲明異議、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經停止輔導之執行者,其停止期間不計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