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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因提起聲明異議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經停止輔導之執行者,其停止期間不計入輔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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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3-1條規定,如果一個被認定為流氓的人提起異議、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並暫停了該人所接受的告誡輔導,這段暫停的時間不計算在輔導期間內。這表示如果一個被認定為流氓的人提出上述法律程序,並被接受暫停輔導,那麼這段暫停的時間不會被計算在該人接受告誡輔導的期間內。 參考資料: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3-1條,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E0190018&FLNO=2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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