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3-1條規定,如果一個被認定為流氓的人提起異議、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並暫停了該人所接受的告誡輔導,這段暫停的時間不計算在輔導期間內。這表示如果一個被認定為流氓的人提出上述法律程序,並被接受暫停輔導,那麼這段暫停的時間不會被計算在該人接受告誡輔導的期間內。 參考資料: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3-1條,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E0190018&FLNO=22
- 告誡名詞
- 異議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