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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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法院治安法庭需置法官、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及庭務員。根據這項規定,法院治安法庭中需要有這些不同角色的人員來擔任相應的職務。 參考資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書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錄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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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