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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法院治安法庭置法官﹑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及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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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法院治安法庭需置法官、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及庭務員。根據這項規定,法院治安法庭中需要有這些不同角色的人員來擔任相應的職務。 參考資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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