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法院治安法庭之法官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該庭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法院治安法庭的法官需至少有三人以上,其中一人擔任庭長,負責監督該庭的事務。這條規定確保了法院治安法庭的運作能夠順利進行,並確保對於檢肅流氓案件能夠有足夠的專業法官進行審理和判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