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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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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治安法庭之法官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該庭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法院治安法庭的法官需至少有三人以上,其中一人擔任庭長,負責監督該庭的事務。這條規定確保了法院治安法庭的運作能夠順利進行,並確保對於檢肅流氓案件能夠有足夠的專業法官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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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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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法院治安法庭之法官有三人以上者,以一人兼任庭長,監督該庭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