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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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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險、福利互助、退休 (職) 、資遣、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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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延長服務、資遣及待命進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0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四節 延長服務、資遣及待命進修
§ 140
共 1 條
第 1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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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延長服務、
資遣
及待命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上一節
第三節 退休 (職)
§ 138–139
下一節 →
第五節 撫卹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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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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