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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七章 保險、福利互助、退休 (職) 、資遣、待

§ 135–14511

第一節 保險
135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分別逕洽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辦理。
136
本會暨各機構退休人員 (包括配偶) 保險依「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辦法」及「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辦法」辦理。 在職期間死亡公務人員之配偶得依「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辦法」比照辦理。
第二節 福利互助
137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參加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事宜,依中央公務人員福利互助法令分別逕洽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辦理。
第三節 退休 (職)
138
本會暨各機構依法銓審有案之職員辦理退休,或編制內雇員辦理退職,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之規定辦理。
139
合併軍職年資辦理退休者,應依規定檢附退除役金支付證、年資結算單或其他有關證件,報會轉送銓敘部辦理查證。
第四節 延長服務、資遣及待命進修
140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延長服務、資遣及待命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五節 撫卹
141
本會暨各機構依法銓審有案之職員或編制內雇員之撫卹事宜,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令辦理。
第六節 退休職員聯繫照護
142
本會暨各機構對退休職員之照護應依據銓敘部訂頒「照護退休人員實施計畫」及行政院訂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規定辦理。
143
本會暨各機構對退休職員聯繫照護所需費用,概由事務經費內列支或其他相關經費勻支。
144
本會退休職員及各機構退休首長之聯繫照護,由本會直接辦理。各機構退休職員,由各該機構自行辦理。
145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遺屬之聯繫照護,得參照本節各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