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參謀本部全般業務。 二、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及依國防部命令編配參謀本部之機關、作戰部隊之指揮與督導。 三、參謀本部重要會議之主持。 四、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與副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 三、對已訂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參謀總長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管承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參謀本部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及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知照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 四、各機關、部隊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種統計報表之審核、轉送、統計資料之蒐集與調整。 九、簽奉核定之案件,依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代判。 十、非政策性與政策性經長官明確指示或授權之案件代核。
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下,承辦部稿先行核發,或以各單位名義逕行行文。
參謀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權責劃分事項及參謀本部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