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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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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下,承辦部稿先行
核
發,或以各單位名義逕行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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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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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各單位職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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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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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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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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