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承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13條,各單位主管承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之命,負責處理各單位的事務。其所屬辦事人員則根據各單位主官(或負責人)的指示,分別負責處理各單位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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