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參謀總長執行官與副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 三、對已訂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參謀總長交辦事項。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12條,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和副參謀總長的職責包括: 一、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12條,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和副參謀總長可以就相關政策提出建議。這表明他們在制定相關政策方面有一定的參與和責任。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的監督和查考。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12條,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和副參謀總長負責監督和檢查督導單位的業務。他們有權確保督導單位按照對方針政策的要求執行業務。 三、對已訂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的核定。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12條,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和副參謀總長有權核定已訂方針政策和授權處理案件。這意味著他們有權判斷和確定相關方針和案件處理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參謀總長交辦事項。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12條,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和副參謀總長負責處理參謀總長交辦的事項。這表明他們在參謀總長的指示下負責履行相關任務。 根據以上解釋,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12條確定了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和副參謀總長的職責範圍,包括提出政策建議、監督業務、核定方針政策和授權處理案件、處理參謀總長交辦的事項等。以上所引用的參考資料是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12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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