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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七章 協調與管制

§ 30–312

30
各級政戰單位有關教育工作之協調、管制,統由主管政治教育部門負責,必須實施之政戰專業教育,按左列方式統一配當: 一、經常實施之教育項目,將其內容編入年度政治課本施教。 二、臨時性之教育項目,將其內容編為輔助教材或補充教材施教。 三、各種專題討論,納入政訓活動時間實施。
31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單位之自訂課程,除應由各該單位主管政治教育部門協調管制外,並應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核定後實施。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