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單位之自訂課程,除應由各該單位主管政治教育部門協調管制外,並應呈報所隸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核定後實施。
根據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31條,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單位在自訂課程方面,除了需要由各該單位主管政治教育部門進行協調和管制外,還需要將該自訂課程的實施計劃呈報所隸屬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進行核定後方可實施。 參考資料: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31條 (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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