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政治教育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講課教官:
(一) 軍官級:由各軍官團遴選本單位優秀軍官於「莒光日」電視教學前,負責課前重點提示及課後補充。
(二) 士官兵級:由本單位正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其他優秀軍官分別擔任,以達管教合一之要求,必要時得由其上級單位遴員前往施教。
二、輔導教官:負責輔導自修、政訓活動、文康活動之實施,由各級單位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各級領導幹部分別擔任。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五章 政治教育
§ 16–22共 7 條
第一節 官兵教育
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
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選拔任用。
二、無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須遴選學識優良服務熱心之軍政幹部兼任之。
第二節 學員生教育
軍事學校政治教官,必須經試講合格後始得按授課專長及學校需要核予調任,其要求標準規定如左:
一、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語言清晰、儀容端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而有專門學術,並富教學熱忱者。
政治教官之試講,由國防部統一辦理。試講規定另定之。
政治教官之訓練、講習,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需要策訂計畫實施。但新開設之課程,各學校應於開課之先,約集各教授班各該課程教官舉行教學研討會,研討課程內容,討論教學方法,以求其說法一致,教法統一。
政治教官對所授課程,必須熟練精研,廣泛蒐集有關資料,綜合整理,融會貫通,以充實講授內容,並應依照部頒統一教材及教法施教,以資統一思想觀念,提高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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