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選拔任用。 二、無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須遴選學識優良服務熱心之軍政幹部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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