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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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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選拔任用。 二、無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須遴選學識優良服務熱心之軍政幹部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18條,新兵訓練階段的政治教官的選派規定如下: 一、對於有專設政治教官(教練官)訓練單位的情況,各級應根據權責進行選拔和任用。 二、對於沒有專設政治教官(教練官)訓練單位的情況,需要從學識優良且對服務熱心的軍政幹部中進行遴選兼任政治教官的職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新兵在訓練階段接受適當的政治教育。根據我所查找的最新資料,並沒有具體的法規或參考資料舉例與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18條有直接關聯性的案件或判決書可供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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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新兵訓練階段政治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有專設政治教官 (教練官) 之訓練單位,由各級按權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