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單位對於政治教育之推行,凡按照政策法令規定實施,且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凡不按政策法令規定實施,或成績低劣者,應予懲罰,由各級督導單位,隨時檢討,依權責辦理。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節 單位
§ 39–40共 2 條
凡經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抽考核定團體成績優劣之單位,除依規定核予團體獎懲外,並應依權責辦理其單位主官 (管) 個人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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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40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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