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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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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抽考核定團體成績優劣之單位,除依規定予團體獎懲外,並應依權責辦理其單位主官 (管) 個人獎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40條,對於經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抽考核定團體成績優劣的單位,除了依規定核予團體獎懲外,也應該依權責辦理該單位主官 (管) 的個人獎懲。 範例:假設某國軍部隊在政治教育方面表現良好,獲得了總司令部的優異評價,根據該條規定,該部隊的主官(例如指揮官)可以獲得個人獎勵,例如表揚或奬金。相反地,如果該部隊在政治教育方面表現不佳,主官可能會受到個人處罰,例如扣除奬金或其他處分。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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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40 條規定:「凡經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依據抽考核定團體成績優劣之單位,除依規定核予團體獎懲外,並應依權責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