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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