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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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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17條,教官之訓練相關規定如下: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具體而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在每年的年度開始時進行兼任政治教官講習。講習的目的在於研討當年的教材施教方法,以增進教官們的教學能力,並進一步提高他們在政治教育方面的準備工作。 範例:舉例來說,國軍某總司令部在2023年年初組織了一場兼任政治教官講習。講習的內容包括討論當年度的教材內容,制定相應的教學策略,以使教官們更有效地執行其政治教育任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依據這項規定,各級單位應該有有計畫地輔導兼任政治教官的工作。 範例:例如,某國軍師級單位在每半年進行一次個別會議,以輔導並評估各個政治教官的工作。這些會議提供機會給主管官員與教官共同討論任務執行中的挑戰,並找出改善與提升的方法。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 根據第三項規定,各施教單位應經常進行座談、訪問和聽課等方式,以發現教學上的問題,並聆聽受教者的反饋,提供協助並加以改進。 範例:舉例來說,一個國軍基地的政治培訓機構定期組織座談會,讓教官們可以分享彼此的教學經驗,討論遇到的問題,以及如何改進教學方法。此外,他們也會定期對學員進行訪問,以了解他們對教學的反饋,從而提供更好的協助並改進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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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教官講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