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治教官之訓練、講習,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視需要策訂計畫實施。但新開設之課程,各學校應於開課之先,約集各教授班各該課程教官舉行教學研討會,研討課程內容,討論教學方法,以求其說法一致,教法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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