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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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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3 年 08 月 07 日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六章 附則
§ 77–79
共 3 條
第 77 條
開啟 ›
軍人之違紀行為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且有即時懲罰之必要者,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懲罰後,逕為執行,不
適
用
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六條
規定。
第 78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79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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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懲罰之執行
§ 67–76
回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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