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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議會之情形外,應指定當階級或專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懲罰諮詢會,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
  2. 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建議。
  3. 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但從輕懲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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