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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十條所定得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
  2. 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3.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4.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 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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