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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二章 權責區分

§ 5–73

5
國防部掌理三軍人員分類法制政策之制定,並督導其實施。
6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人員分類執行單位,其職責如左: 一、督導所屬實施人員分類作業。 二、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與廢止之建議。 三、軍職專長之盈缺管制。 四、軍職專長測驗題本 (庫) 之命題、編訂與修訂建議。 五、有關人員分類作業手冊之改進與建議。
7
各級人事權責單位職責如左: 一、本單位人員分類作業規定之研訂。 二、人員軍職專長之核定與發布。 三、本單位軍職專長盈缺之管制。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