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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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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人員分類執行單位,其職責如左: 一、督導所屬實施人員分類作業。 二、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與廢止之建議。 三、軍職專長之盈缺管制。 四、軍職專長測驗題本 (庫) 之命題、編訂與修訂建議。 五、有關人員分類作業手冊之改進與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6條規定了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的職責。根據這個規定,這些單位負責督導所屬實施人員分類作業,也就是說他們監督和指導執行人員分類的工作。此外,他們還負責提出關於軍職專長的增加、修訂和廢止的建議。他們也負責管理軍職專長的盈缺,也就是確保相應的職位有足夠的人員擔任。此外,他們負責命題、編訂和修訂相關的軍職專長測驗題目及庫,同時也要提出有關人員分類作業手冊的改進與建議。 以下是與這項規定有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 台灣國軍董事長令第57號《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這是台灣國軍內部的法令,規定了人員分類的相關事項。 - 國防部網站:可以在國防部官方網站上找到有關國軍人員分類的相關資訊和公告。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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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6 條規定:「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人員分類執行單位,其職責如左: 一、督導所屬實施人員分類作業。 二、軍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