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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為使國軍人員在服務期間有效運用其教育、學識、智力、才能、體力、領導力、經驗、志趣等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2
人員分類包含軍職專長分類、智力測驗等級分類、體位分類,除體位分類參照本部現行「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辦理外,其餘概依本規則所訂。
3
本規則所稱人員含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 軍中聘雇人員及後備軍人之分類均比照軍官、士官、士兵辦理。文職人員得依軍事需要比照辦理。
4
各級單位編制編組表,應訂定該職務所需完全資格軍職專長號碼,以為人員派職之依據。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