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國軍人員在服務期間有效運用其教育、學識、智力、才能、體力、領導力、經驗、志趣等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人員分類包含軍職專長分類、智力測驗等級分類、體位分類,除體位分類參照本部現行「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辦理外,其餘概依本規則所訂。
本規則所稱人員含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
軍中聘雇人員及後備軍人之分類均比照軍官、士官、士兵辦理。文職人員得依軍事需要比照辦理。
各級單位編制編組表,應訂定該職務所需完全資格軍職專長號碼,以為人員派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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