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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四章 智力測驗

§ 33–375

33
智力測驗實施對象為陸海空軍軍官、各軍事院校軍官基礎教育之學生及第三條得比照軍官辦理之人員。
34
人員智力等級區分如左: 一等:一三○分以上。 二等:一一○分至一二九分。 三等:九○分至一○九分。 四等:七○分至八九分。 五等:六九分以下。
35
軍官、軍事院校班受軍官教育之學生、軍事深造教育之學員、選送出國留學教育及國內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之學員等人員之智力等級,均以三等以上為合格標準。 前項人員智力等級之分數標準,由國防部依需要以命令定之。
36
智力測驗以每人一次為原則,如因確無資料可予查證或因人事運用需要,其原有智力測驗成績未達標準時,經權責單位准後,得予辦理補測。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