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測驗實施對象為陸海空軍軍官、各軍事院校軍官基礎教育之學生及第三條得比照軍官辦理之人員。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四章 智力測驗
§ 33–37共 5 條
人員智力等級區分如左:
一等:一三○分以上。
二等:一一○分至一二九分。
三等:九○分至一○九分。
四等:七○分至八九分。
五等:六九分以下。
軍官、軍事院校班受軍官教育之學生、軍事深造教育之學員、選送出國留學教育及國內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之學員等人員之智力等級,均以三等以上為合格標準。
前項人員智力等級之分數標準,由國防部依需要以命令定之。
智力測驗以每人一次為原則,如因確無資料可予查證或因人事運用需要,其原有智力測驗成績未達標準時,經權責單位核准後,得予辦理補測。
智力測驗題本由國防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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