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軍事院校班受軍官教育之學生、軍事深造教育之學員、選送出國留學教育及國內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之學員等人員之智力等級,均以三等以上為合格標準。 前項人員智力等級之分數標準,由國防部依需要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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