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軍事院校班受軍官教育之學生、軍事深造教育之學員、選送出國留學教育及國內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之學員等人員之智力等級,均以三等以上為合格標準。 前項人員智力等級之分數標準,由國防部依需要以命令定之。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35條,國軍官、軍事院校班受軍官教育之學生、軍事深造教育之學員、選送出國留學教育及國內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之學員等人員的智力等級標準,需要達到三等以上。 智力等級的具體分數標準由國防部根據需要以命令方式來定義,以此為達到合格標準的依據。 至於與參考資料的關聯,根據目前所提供的背景資料,並没有提到智力等級具體分數標準的相關訊息,因此無法給出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