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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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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9 年 07 月 19 日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38–40
共 3 條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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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專長及智力測驗成績、體位分類,應由各人事權責單位確實登錄於兵籍資料表內 (聘雇人員登錄於聘雇卡內) 。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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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第 40 條
開啟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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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智力測驗
§ 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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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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