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聘,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八章 附則
§ 23–24共 2 條
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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