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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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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聘,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23條規定了各總部應就以下事項另行訂定作業規定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他們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的組織或活動。違反者將被解聘並依相關法令受到嚴懲。 二、當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評價聘任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並且可能被要求停止休假。違反者將被視為違反廠規並接受處分。 三、該條款還提到其他違反紀律的事項,但並未具體說明。 四、此條款還涉及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該條款還涉及國內外選訓的延期及相關服務事項,但並未具體說明。 以上解釋根據提供的資料來源,特別指出是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23條本身的內容來進行推論。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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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應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