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依本準則就左列規定事項另定作業規定,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之組織或活動,違者一律解聘,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23條規定了各總部應就以下事項另行訂定作業規定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一、評價聘任人員為國軍專任人員,他們應遵守法紀,嚴禁參加或從事任何違背國軍使命或破壞軍紀、有損軍譽的組織或活動。違反者將被解聘並依相關法令受到嚴懲。 二、當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評價聘任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並且可能被要求停止休假。違反者將被視為違反廠規並接受處分。 三、該條款還提到其他違反紀律的事項,但並未具體說明。 四、此條款還涉及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該條款還涉及國內外選訓的延期及相關服務事項,但並未具體說明。 以上解釋根據提供的資料來源,特別指出是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23條本身的內容來進行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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