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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一章 總則

§ 1–66

2
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任之生產、修復、檢驗等軍工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負額內,聘任之實際從事研究、設計 規劃、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區分為六職等,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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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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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建議。 一、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報。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審查與報核。 五、評價聘任一等至三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聘任員額。
5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聘任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劃實際需求,及參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6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聘任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其職等範圍之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聘任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管制與運用。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