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3條,國防部有以下管理權責: 一、負責核定軍工廠的評價聘任。 二、核定各總部的評價聘任基本員額、年度員額和職等分配。 三、制定評價聘任人員的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的標準。 四、核准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 參考資料:國防部軍事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決書 範例:根據該管理準則,國防部有權核定評價聘任軍工廠的人數和職等分配。例如,在某個軍工廠中,國防部核定評價聘任80個職位,其中包括50個三等職位和30個四等職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