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六章 保險及撫卹
§ 19–21共 3 條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月俸為標準(不含任何加給) 。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評價聘任人員本人在職期間死亡,得比照相當軍階之軍職人員,按國軍官兵殮葬補助費支給標準,另給殮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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