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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五章 退休、資遣及解除聘任

§ 13–186

13
評價聘任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者。 前項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15
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16
評價聘任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資遣: 一、契約屆滿不願續約者。 二、自請提前解約者。 三、因違法犯紀解聘者。
17
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主官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薪十二分之一補償金。
18
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繳補償金。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