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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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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5條的規定,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時,可以被資遣。資遣給付的具體規定由國防部另行制定。這表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評價聘任人員有資格被終止雇用並獲得相應的賠償。資遣給付的具體內容可能需要參考國防部的相關法規或政策文件。

  • 不可抗力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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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