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資遣給付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5條的規定,評價聘任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縮、轉移或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或不可抗力之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時,可以被資遣。資遣給付的具體規定由國防部另行制定。這表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評價聘任人員有資格被終止雇用並獲得相應的賠償。資遣給付的具體內容可能需要參考國防部的相關法規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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