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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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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7 年 09 月 09 日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休假
§ 11–12
共 2 條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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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 (誤餐) 費,加班 (誤餐) 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第 12 條
開啟 ›
評價聘任人員休假及請假,比照軍官,依「陸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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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成與晉升
§ 9–10
下一章 →
第五章 退休、資遣及解除聘任
§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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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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