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 (誤餐) 費,加班 (誤餐) 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1條,評價聘任人員的工作時間應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然而,如果因軍事任務的需要,需要命令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的部分即為加班。該準則規定加班費應相當於軍官的標準。 參考資料: -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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