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11

快速跳轉

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 (誤餐) 費,加班 (誤餐) 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1條,評價聘任人員的工作時間應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然而,如果因軍事任務的需要,需要命令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的部分即為加班。該準則規定加班費應相當於軍官的標準。 參考資料: -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