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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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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繳補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8條,如果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可以視情節解除該聘任,並且可以按照前一條的補償金標準追繳補償金。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來理解這項法規。假設某個評價聘任的人員違反了國軍的規定,例如涉嫌賄賂行為,根據該條款,國軍可以解除該人員的聘任並追繳相應的補償金。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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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繳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