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得視情節解除聘任,並得比照前條補償金標準追繳補償金。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8條,如果評價聘任人員違規犯紀,可以視情節解除該聘任,並且可以按照前一條的補償金標準追繳補償金。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來理解這項法規。假設某個評價聘任的人員違反了國軍的規定,例如涉嫌賄賂行為,根據該條款,國軍可以解除該人員的聘任並追繳相應的補償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