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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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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9條,聘任單位應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勞工保險手續。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符合該條例的勞工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因此,聘任單位應負責為評價聘任人員辦理勞工保險,以確保其在聘期間的保障。 參考資料: -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 勞工保險條例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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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19 條規定:「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