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9條,聘任單位應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勞工保險手續。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符合該條例的勞工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因此,聘任單位應負責為評價聘任人員辦理勞工保險,以確保其在聘期間的保障。 參考資料: -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 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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