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聘任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者。 前項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3條,該條規定了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的退休規定,包括自請退休、屆齡退休和強制退休三種情形。 首先, 自請退休有兩種情形。一是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的人可以自請退休。二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也可以自請退休。 其次, 屆齡退休是指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的人,在退休日的一個月前應被通知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日指的是年滿六十歲之後的次月一日。 最後,強制退休有兩種情形。一是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無法繼續勝任工作的人可以被強制退休。二是因病或體能衰退,在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後確定不適於繼續服務的人也可以被強制退休。 各總部制定前述退休處理作業規定後,需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以上解釋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13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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