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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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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聘任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序及作業,由聘任單位依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22條的規定,評價聘任人員在服務期間可以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作業由聘任單位依照相關的法律和法規進行辦理。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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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22 條規定:「評價聘任人員服務期間,得依法申請後備軍人緩召或逐次召集,其申請程序及作業,由聘任單位依法令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