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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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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21 條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
扣押
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
擔保
。
第 22 條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
第 23 條
(刪除)
第 24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2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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