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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

(刪除)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