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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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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21條,軍人在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方面,法院不得扣押或供據作為債務之執行,也不得抵押、轉讓或以此作為擔保。 這表示當軍人請領保險給付金時,法院無法在執行程序中扣押或提供據作為債務做為保全措施,也無法抵押、轉讓或以其作為擔保。這保護了軍人在請求保險給付時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及時獲得應得的保險金,而不受其他執行或擔保程序的干擾。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一位軍人請求軍人保險給付金。根據該軍人保險條例第21條,法院無法扣押或供據作為債務之執行,也無法抵押、轉讓或以其作為擔保。因此,即使債權人試圖以該軍人的保險給付金作為抵押或轉讓的擔保,法院不得支持此行為。該軍人仍然可以按照軍人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自己應得的保險給付金。

立法沿革 1

(0590130 全文修正)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0590130 全文修正)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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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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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第 21 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保險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