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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軍人保險條例
第 20 條
(失蹤之返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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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辦理保險給付後,返回部隊或回鄉者,應向該管主官或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地方政府
陳明
,其已領保險給付,經
主管機關
同意,得免
追繳
。
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
以
詐欺
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應追繳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
第一項被保險人返回部隊者,應重行投保。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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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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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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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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