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 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9條,保險受益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喪失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一、喪失國籍。 例如,若保險受益人因申請其他國家的國籍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就可能喪失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例如,如果保險受益人因犯下叛亂罪或違反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並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則可能喪失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但是對於因犯罪而遭判決確定的保險受益人,如果是因為過失而犯罪,則不在此限。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例如,如果保險受益人刻意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就可能喪失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 例如,如果保險受益人在決定領受保險給付後的十年內,沒有正當理由而不行使領受的權利,就可能喪失此權利。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保險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五年不行使者。
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 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款增訂「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理由同第十八條修正之說明四。 三、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業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到十年;考量申請軍人保險各項給付金之權利,亦屬人民之公法請求權,且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亦由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為「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為求法律體系趨於一致,亦可更充分保障軍人及眷屬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第四款修正為十年。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保險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五年不行使者。
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款增訂「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理由同第十八條修正之說明四。 三、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業修正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到十年;考量申請軍人保險各項給付金之權利,亦屬人民之公法請求權,且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亦由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為「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為求法律體系趨於一致,亦可更充分保障軍人及眷屬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第四款修正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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