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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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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1 月 19 日
軍人保險條例 第五章 附則
§ 21–25
共 5 條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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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
扣押
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
擔保
。
第 22 條
開啟 ›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
第 23 條
開啟 ›
(刪除)
第 24 條
開啟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25 條
開啟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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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險給付
§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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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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