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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五章 附則

§ 21–255

21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22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
25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