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第 25 條規定如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這段資料,軍人保險條例第 25 條在這裡並未具體提及任何釋義或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這項法規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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