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 異動日期:102 年 06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 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