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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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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2. 2.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2條的規定,國軍現役官兵的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1. 對於火化者,其補助金額為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不過,如果該官兵最後在職時的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則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2. 對於土葬者,其補助金額為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同樣地,如果該官兵最後在職時的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則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此外,如果國軍現役官兵在職時失蹤,並經國防部登記並宣告死亡,則按照前述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然而,如果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原先發放的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具有關聯度並且適用於國軍現役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2條的規定。

  • 死亡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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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 2 條規定:「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但薪俸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