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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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2條的規定,國軍現役官兵的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1. 對於火化者,其補助金額為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不過,如果該官兵最後在職時的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則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2. 對於土葬者,其補助金額為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同樣地,如果該官兵最後在職時的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則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此外,如果國軍現役官兵在職時失蹤,並經國防部登記並宣告死亡,則按照前述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然而,如果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原先發放的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具有關聯度並且適用於國軍現役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2條的規定。
- 死亡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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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