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實彈射擊時,為確保海上航行船艦及飛行於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之航空器與人員之安全,並執行彈藥處理,特訂定本辦法。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一章 通則
§ 1–2共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彈藥處理:指未爆彈及散 (遺) 廢彈之清除防護。
二、未爆彈:指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對海空射擊及飛彈射擊時,經發射或投擲未爆炸之彈藥。
三、散 (遺) 廢彈:指散失、棄置、或經長期掩埋,其正常作用、功能已喪失之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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