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彈藥處理:指未爆彈及散 (遺) 廢彈之清除防護。 二、未爆彈:指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對海空射擊及飛彈射擊時,經發射或投擲未爆炸之彈藥。 三、散 (遺) 廢彈:指散失、棄置、或經長期掩埋,其正常作用、功能已喪失之彈藥。
依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 一、彈藥處理是指對未爆彈和散(遺)廢彈進行清除和防護的工作。 二、未爆彈是指根據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在海空射擊和飛彈射擊時發射或投擲,但未爆炸的彈藥。 三、散(遺)廢彈是指散失、棄置或經長期掩埋,其正常作用和功能已經喪失的彈藥。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2條對彈藥處理中的相關術語進行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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