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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四章 輕兵器地面射擊及飛彈射擊管制

§ 18–192

18
射擊單位實施輕兵器地面射擊若不影響海空域安全時,不必申請。但在機場附近射擊時,應與就近之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協調同意後始可實施。
19
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准後,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並登報公告之。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